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