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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