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