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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

    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4年度进口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点击查看)   

    l、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4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