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从今年6月份起,税收会计报表(报5月份数)即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有关计算机表式,省局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各地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