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4]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