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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30  哈尔滨市

    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30  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300  哈尔滨市

    5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22厂)  100  石家庄市

    6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331厂)  200  株洲市

    7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012基地)  200  汉中市

    8 郑州飞机设备公司(124厂)  150  郑州市

    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105厂)  50  天津市

    10 成都发动机制造公司(420厂)  50  成都市

    11 新航机械公司  200  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新乡市

    豫新机械厂(134厂)  100  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新乡市

    巴山机械厂(540厂)  20  新乡市

    12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30  雅安市

    13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513厂)  30  南京市

    14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20  长沙市

    15 武汉航空仪表公司(181厂)  10  武汉市

    合  计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