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