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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85号    2003年9月11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金的,除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外,纳税人应出具已征收的应退税款完税凭证,一并作为抵缴欠税的凭证,税务机关不得另行开具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