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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