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州、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