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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