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