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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现将市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制定的《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为适应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衔接的科学合理、激励有效、规范有序的事业单位薪酬分配制度,根据《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2]126号),《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字[2002]103号、宁财教[2002]614号),以及《关于改进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宁人字[2003]93号),现对市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提出如下办法。

    一、核定目的

    为市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进行核定,是为了进一步总结、完善、推广分配制度改革的经验,落实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建立以绩效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的分配激励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行为,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的全面、持续发展。

    二、核定办法

    市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以其行业性质、职能和经费来源为主要依据,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结果分类进行核定。

    (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实行工资统发的除外),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财政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审核,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二)经费由市财政部分拨款(定项或定额补助)或以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形式安排的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基本项目”(附件一)及财政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定。

    (三)经费自理(非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由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事、地税部门核定。其中,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的,事前须经市人事、地税部门同意。

    三、核定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核定,于每年底至次年初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1、事业单位在申报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时,均要按“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基本项目”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真实的书面报告。

    2、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申报前应对照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综合目标(责任)合同”,并以财务或审计报告为依据,填写“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一)”(附件二),报主管部门审核。

    3、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的事业单位,申报前必须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填写“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二)”(附件三),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初审

    市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基本项目”及“综合目标(责任)合同”,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进行初审,并将综合考核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三)核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性质与经费来源及其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情况和初审意见,对其年度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核定后的年度工资总额,是事业单位向银行支取年度工资总额的凭据,也是人事、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1、市局事业单位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或劳务报酬,都应计入年度工资总额。

    2、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的事业单位,上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可作为下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

    市属事业单位首次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可根据其年度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据实核定,也可按前一年度的实际发生数或前三年的平均数核定。

    3、事业单位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同比增长(不含使用工资储备金部门)应控制在一定幅度内。效益特别好的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的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批准,年增长幅度可适度放宽。

    4、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其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以外的其它指标挂钩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40%.

    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的事业单位,其年度工资总额主要与效益挂钩,并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是否提取效益工资的指标,其他项目作为效益工资的扣减指标。

    5、经核定的事业单位应提年度工资总额与该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差额(不含使用工资储备金部门),为该年度工资总额结余并计入本单位的工资储备金。

    工资储备金的使用条件为:(1)年度应提工资总额较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下降幅度超过20%时,可使用工资储备金;(2)工资储备金的数额超过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基数时,超过部分可作用,但使用工资储备金后的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适当掌握。

    6、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办法或参照实行企业“两低于”办法,且绩效确实特别好的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的年终奖励由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任期业绩考核指标,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人均年收入水平,与本单位职工的人均年收入水平的倍数比,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领导班子的年终奖励经费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内列支。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7、经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是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实施内部收入分配的依据,不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退休金的依据,是否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按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8、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事业单位要按有关要求,遵循程序,完备手续,规范操作。对在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和内部收入分配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及借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9、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基本项目

    2、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一)(略)

    3、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二)(略)

    附件一:

    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基本项目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类型)

    2、编制数

    3、职工人数(其中人事代理等编制外用人数)

    二、效益情况

    4、毛利润及同比率

    5、净利润及同比率

    6、收支节余及同比率

    三、薪酬分配情况

    7、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与执行情况

    8、多元化分配(重点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情况

    9、工资政策、档案工资管理及劳动保障政策执行情况

    10、工资总额及同比率

    11、平均工资及同比率

    12、领导班子工资总量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13、领导班子平均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比

    14、财政性经费数额及用于工资总额的比率

    四、其它

    15、经营与内部管理情况

    16、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1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18、集体福利及同比增减率

    19、环保及安全生产状况

    20、科技进步与创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