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