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