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所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2002年6月7日以渝国税函[2002]21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