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