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