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