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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