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检查分局对辖区内的此类企业进行清理,如发现有此类企业已作为生产性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按通知中的办法处理。内资企业比照本文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