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二00三年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