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2]5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分局在6月10前将年检总结报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