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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号)要求,请统计上报下列情况:

    一、报送内容

    (一)参加去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情况(详见附件1)。要求分A类、B类,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填写。

    (二)未参加去年执法资格考试的市、县局及省辖市直辖分局局长情况(详见附件2)。要求分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直辖分局(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以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三)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45周岁以上人员情况(详见附件3)。年龄45周岁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8月30日,要求分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直辖分局(包括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以及县(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详见附件4)。

    上述人员指各级国税机关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所有在职国家公务员。要求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律师三类填写。

    二、几点要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参加2002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人员的成绩,由省局负责处理,不再下传,也不公布具体考试成绩。对此,请各级国税机关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利用考试结果进行考核评比,不得以考试结果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

    (二)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91号)要求,明确法制、人事、教育和监察等部门的职责,确保相关报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执法资格合格证书》及时发放到位。

    (三)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3月15日前,将上述报送内容寄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上传至省局服务器的“centre\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目录下,以便省局统一汇总,按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闻小勇联系电话:0551-28316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已经结束。这次考试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达到了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学法知法、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主要目的;考试结果也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60分以上者占参考人员总数的97%)。为保证下一步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A、B类考试结果(软盘)发送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单位,分别清分核对A、B类考试人员名单。

    二、对于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税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根据《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要求,按照95%的合格率、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在该县(市、区)局A类未合格人员中确定“视同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总局审核;B类人员不作调整。

    三、统计上报下列人员名单:

    (一)未参加考试的市(地、州)、县(市)局局长和省级局(含副省级城市局)、市(地、州)级局直辖分局局长;

    (二)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年龄在45周岁(至2002年8月30日止)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本次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不准下传和公布考试具体分数,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进行考核评比,不得将考试成绩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考试未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他们参加下次执法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上报的事项按附件表格式样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基本单位进行分类统计,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集中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一式三份)。经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颁发《执法资格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63417432/63417452  李平

                     010-63417606/63417674  张学瑞

    附件:分类统计报表式样(附表1-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