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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国税总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