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