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