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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