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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