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 837 号)转发给你们,对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由所属企业使用的问题,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2002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