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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