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2]212号 )(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