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