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请示》(桂地税直报[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同意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所在地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企业总公司 50 南宁市
2 广西金光实业总公司 100 南宁市
3 广西农垦良圻实业总公司 30 横 县
4 广西昌菱实业发展公司 53 上思县
5 广西柳兴实业开发总公司 100 柳江县
6 广西武宣黔江实业总公司 30 武宣县
7 广西农垦龙州机械厂 6 龙州县
8 广西农垦钦州企业总公司 6 钦州市
9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宁市
合计 380
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