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