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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晋地税征发[2001]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以县级地税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在上报市(地)地税局的同时,要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不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省局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