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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大同市东河河加油站偷税案的公告

    该单位2000年同市金龙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将加油站整体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控基金,形成偷税。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印花税125元、营业税1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375元、价格调控基金187.5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