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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