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工作推向深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