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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