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外商中标国内分包机电产品予以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函[2001]36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