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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67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