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对以前年度享受过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应及时查补入库。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