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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