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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