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1998]12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