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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