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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