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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3日财税字[199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