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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计办投资[1997]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化工行业税目注释单项(单位)工程详目更正的通知